记者从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局了解到,自治区政府日前通过的《关于加强生态移民迁出区生态修复与建设的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明确规定,对生态移民迁出区土地全部收归国有,组织实施生态修复工程,严禁在移民迁出区进行工业建设和任何破坏生态环境的开发活动。《意见》规定,生态移民迁出区土地全部收归国有后,严格土地用途管制,土地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各项土地法规和政策,严禁将耕地变为建设用地,严禁在移民迁出区进行工业建设和任何破坏生态环境的开发活动。
生态移民迁出区土地在2020年以前不得进行任何经营性开发建设,不准以任何名义引入企业、个人对土地进行承包、经营和使用。严禁移民个人私自买卖、出租和转让迁出区土地。《意见》同时明确,对集中连片、规模较大的移民迁出区,靠近自然保护区、国有林场的,原则上整体划归自然保护区或国有林场管理;距自然保护区和国有林场较远的,经自治区编办和林业局审批同意,可组建新的国有林场,或建立工作站。
生态移民迁出区原有的个人林地、林木全部收归国有,宅基地四旁树木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后,就近划归国有林场统一管理,严禁任何人砍伐、移栽树木。初步测算,我区将有1272.1万亩生态移民迁出区土地。
根据《意见》规定,经过生态修复,到2017年,我区移民迁出区水土流失和土地退化将得到初步控制,森林覆盖率达到16%,植被覆盖度达到56%;到2020年,移民迁出区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,水源涵养、水土保持和防风固沙等生态功能显著增强,森林覆盖率达到18%左右,植被覆盖度达到70%。(记者吴宏林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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